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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mile米乐首页    发布时间:2025-02-15 06:43:24

内容描述: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店的经营者、证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以及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经查,该批唐冠螺制品是林某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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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店的经营者、证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以及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经查,该批唐冠螺制品是林某某于2024年8月从北海市中日友谊中学西北面加工厂进货的,唐冠螺制品摆放在店里的主要用途是装饰和吸引客人用。当事人未能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7号)4页:证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北部湾大学具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双壳纲和腹足纲的鉴定资质。

  (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37页:证明冠螺科唐冠螺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七)《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证明唐冠螺来源为野生种群来源。

  (八)《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12页:说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计算方法。

  (九)梁某某丈夫林某某发放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资料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或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的后果。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附《现场检查(勘验)照片及说明》);证明北海市某某店工作人员周某某未能出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事实;图片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向工作人员周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得到确认后才进行执法检查的事实;图片证明北海市某某店门口货架上摆放有唐冠螺制品6个的事实;图片证明工作人员周某某对涉案物品进行清点和指认的事实。

  梁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唐冠螺制品的来源是当事人老公从北海市中日友谊中学西北面加工厂进货的,唐冠螺制品摆放在店里的主要用途是展示和吸引客人用实;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唐冠螺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未能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事实。

  林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批次唐冠螺制品是林某某去北海市中日友谊中学西北面加工厂进货的事实。

  周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把唐冠螺制品摆放在经营利用场所的事实。

  《鉴定报告》1份:证明涉案唐冠螺制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保护级别系数为5;证明涉案唐冠螺属于野生种群来源,其种群来源系数为1;证明6个涉案唐冠螺制品中成体3个,发育阶段系数为1,亚成体3个,发育阶段系数为0.4;证明涉案唐冠螺制品的涉案部分系数为0.7;证明涉案唐冠螺制品的价值为:100元/只×3只×5(保护级别系数)×1(发育阶段系数)×1(种群来源系数)×0.7(涉案部分系数)+100元/只×3只×5(保护级别系数)×0.4(发育阶段系数)×1(种群来源系数)×0.7(涉案部分系数)=1470元;证明该批次涉案贝类物品总价值为1470元。

  当事人未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了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海(水野)罚告听〔2024〕Y-001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情节定义为较轻,罚款倍数定为涉案制品价值的五倍,即1470元×5=7350元,综上,建议本机关对北海市某某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柜台),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依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依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采用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置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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