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4年,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1月1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KOHLER”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1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合肥某公司办公大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卫生间中含有“KOHLER”标识的多套卫生器具涉嫌侵权,遂立案调查。经查,案涉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卫生间改造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为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卫生间改造系包工包料的装饰工程,当事人作为承包人在包工包料的承揽工程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系建设工程领域查办的一起典型商标侵权案件。与传统经营场所相比,建设工程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本案的查处,起到了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2024年5月1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博泰标牌厂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马鞍山市博泰标牌厂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是做标牌生产、销售。志博机械经营部(已另案处理)在当事人处订购他人注册商标标牌、铭牌,当事人在未核实志博机械经营部是否为注册商标持有人或授权人的情况下,按照其要求制作了假冒的注册商标标牌、铭牌,违法经营额共计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标印制单位理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当事人在未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相关材料的情况下,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商标品牌和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
2024年3月5日,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张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2023年9月25日,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线索,发现一家名为“情怀Emotional”网店销售的“始祖鸟”秋冬加绒三合一户外冲锋衣和“始祖鸟”黑金硬壳冲锋衣等品牌的服装涉嫌侵权,遂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品牌经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涉案网店系张某等人经营,违法经营额达10.4万余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服装,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一定隐患。本案侵权产品数量多、涉案货值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服装生产销售领域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四、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智醇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7月7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安徽智醇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智醇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营业厅摆放的“五粮液”白酒、仓库货架摆放的“贵州茅台”白酒涉嫌侵权,遂立案调查。涉案两款白酒经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协助辨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4.6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酒品制假贩假呈现行为团队化、方式隐蔽化、销售渠道网络化等特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断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重拳出击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2024年11月8日,安庆市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日丰”管道、配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9.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5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线索显示宋某某明知周某某(已另案处理)生产销售的系假冒“日丰”商标的管道、配件,仍从周某某处购买该管道、配件,并加价转售给他人。经查,当事人宋某某无营业执照,自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止连续25次利用微信从周某某处购买假冒的“日丰”水管和配件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知识产权水管和配件,损害了消费者和权利人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应予严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应到正规商店购买商品并认真查看外包装上的标识,留存相关票据,察觉缺陷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
2024年6月12日,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定远县喆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的产品、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6日,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定远县喆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中有蓝色包装箱(喆智贸易)包装的“爆腌鱼”93箱,包装箱上印制有“绿色食品”标志,另在其耗材库发现有上述未使用蓝色包装箱937个。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公司生产的“爆腌鱼”产品外包装箱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标志,货值金额为1.86万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特殊的食品标志,在消费的人心中具备极高的权威性。“绿色食品”标志系依法注册的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断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山区巴洛克木业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14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蚌山区巴洛克木业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蚌埠市蚌山区巴洛克木业经营部销售的地板是假“柏尔”牌地板。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并于2023年10月25日对上述产品依法予以扣押。经生产厂商鉴定,该地板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板,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给消费的人带来利益损失。本案的查处,有力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
八、宿州市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砀山县朱老三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2024年8月30日,宿州市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砀山县朱老三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日,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砀山县朱老三百货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南孚®碱性电池”涉嫌侵权。经鉴定,案涉产品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购货票据和产品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小商品大民生,销售假冒电池在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威胁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围绕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小家电、日用化工、五金电料等消费品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