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汪某某销售假药的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6月12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未销售的“万艾可®杞橼酸西地那非片”1盒(15小盒)。经认定,上述涉案药品为假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且涉嫌犯罪。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沙市区公安分局。
2024年6月26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荆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悍高 HIGOLD”牌铰链159箱(每箱200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市区某烟酒茶商行销售“军供茅台酒”和假五粮液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军供茅台酒”和五粮液假酒,但当事人承认投诉人购买的“军供茅台酒”和五粮液假酒是其销售的。2024年6月5日,经注册商标持有人对上述涉案的五粮液酒进行现场鉴定,结论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1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荆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0元,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4月28日、5月17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三次收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抽检不合格的报告,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询问和核查,当事人对三次抽检结果均无异议。2024年5月28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改通知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荆州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未保存食用农产品相关凭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多起消费投诉,称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在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其在“拼多多”等平台销售的食品进销货相关凭证。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全部提供相关进销货单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8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荆州市沙市区某养老服务中心未及时清洗整理过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7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库房的货架上存放的11袋“川天府味道牌鱼酸菜”已超过保质期且未使用,但上述货架上未标明食品过期区的提示标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沙市区某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2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里有三种过期的食品原材料且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沙市区某红酒庄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红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00元,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12瓶“奔富407”红酒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6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沙市区某诊所销售过期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药房内发现10支“复灵”牌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0支“南国”牌聚肌胞注射液、4瓶“维福佳”牌马来酸氯苯那敏片、1瓶“民生”牌消旋山莨菪碱片等药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9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松滋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药品存放柜内有半盒海氏海诺压敏胶带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9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沙市区某美容店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7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有1瓶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化妆品,且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该瓶化妆品的中文标签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6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沙市区某药房岑河店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波立维”牌“硫酸氢氯吡格雷片”随货同行单名称显示为“沙市区某药房肉联路店”,当事人所售的上述药品属于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1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沙市区某装饰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70元,罚款2592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转办件,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依法对当事人销售“金汉”牌细木工板的情况做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抽检结论无异议,在法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复检。2024年2月19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转办件,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依法对当事人销售阻燃胶合板的情况做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抽检结论无异议,在法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8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荆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电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北省特检院荆州分院转来的特定种类设备重大隐患报告书,报告书显示当事人负责管理的某影院电梯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发生了电梯轿厢困人事故。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未不再使用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电梯,消除隐患;电梯轿厢内五方通信系统不畅通,无警铃”等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以及《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在对沙市区某小区5号楼右梯开展半月维保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护栏进行隔断,且在维保过程中也没有停止电梯运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9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3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转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在荆州机场航站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从事票务活动中,与旅客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有“本服务须知解释权归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以及“会员权益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等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条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4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某使用不合格电子台秤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上述不合格电子台秤,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5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荆州分院检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荆州市某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6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冒用其他食品公司的商品条码。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对经销商发布产品召回通知书,对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产品外包装进行了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沙市区某餐馆违规收取餐位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53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点菜单上标注有“餐厅的餐位费1元/人”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向消费者开具的结账单及当事人的点菜单上均有收取不合理费用的事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荆州市某托育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6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餐具进行抽样检测,抽检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0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餐具再次进行抽样检测,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荆州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023年7月4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其2023年6月29日自主申报的登记地址实为湖北某百货集团有限公司运营部和策划部办公室,且湖北某百货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1月8日就已经成立,当事人在自主申报时提供虚假地址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
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